第一条 为推进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大学生成长成才、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教育部、团中央、全国学联《关于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意见》(中青联发〔2002〕4号),团省委、省教育厅、省学联《关于转发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关于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意见>的通知》(团粤联发〔2002〕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粤教高〔2015〕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是指学生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学术科技与专业技能”、“文化艺术与体育竞技”、“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三个方面所修得的学分。我校全日制大学生在校期间除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教育教学实践方面学分外,还必须修满规定的素质拓展学分。
第三条 我校本科生素质拓展总学分为4学分(专插本学生1.5学分),包括学术科技与专业技能模块2学分(专插本学生1学分)、文化艺术与体育竞技模块1学分(专插本学生0.3学分)、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模块1学分(专插本学生0.2学分)。专科生素质拓展总学分为3学分,每个模块1学分。为鼓励各单位多组织开展大学生素质拓展活动和学生多修素质拓展学分,学校评选表彰素质拓展工作先进集体、素质拓展标兵和素质拓展之星。对获得表彰的学生,学校在其毕业时将优先推荐就业。
第四条 大学生素质拓展工作在学校大学生素质教育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一)大学生素质拓展中心(挂靠教务处)是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工作的主管部门,教务处负责对学生毕业资格进行审查;学校大学生素质拓展中心主要负责全校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活动项目的统筹规划与审批公布,对素质拓展学分证书的登记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及素质拓展学分的公示与认证。
各二级院(系)以院长(主任)、书记为组长,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为副组长,系主任、分团委(团总支)书记和辅导员为组员,成立院(系)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院(系)大学生素质拓展工作。各院(系)也成立大学生素质拓展中心,主任由院(系)党总支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院系分团委(团总支)书记担任,负责统筹协调本院(系)活动项目的组织实施,以及负责学生参加活动的记录、核查和学分登记。
(二)各院(系)是素质拓展学分工作的主要组织实施者,应根据本单位各专业培养目标、教学实际情况,努力为本院(系)学生提供可获取素质拓展学分的各项活动,并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必须保证学生在本院(系)至少能获取2个素质拓展学分。
(三)其它教学、教辅单位、相关部门及各级各类学生组织也要大力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学术科技与专业技能、文化艺术与体育竞技、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等学生素质拓展活动,尽可能为学生提供条件和机会,使学生经过一定的努力后能够获取规定的学分。
第五条 各单位每学期第16周前向学校大学生素质拓展中心提交本单位下一学期的大学生素质拓展活动项目,经审批确认后,列入素拓项目;临时增加的活动项目,须在活动开展前一周上报到学校大学生素质拓展中心,经审批确认后,列入素拓项目;未能按时申报的项目,活动开展后可以按规定程序进行补报,经审批确认后,可以计算学分;未经审批确认的活动,不能列入素拓项目。
每学期第2周,学校大学生素质拓展中心将审批确认后的所有常规活动项目向学生公布;临时增加的活动项目经审批确认后及时公布。
第六条 本科生素质拓展学分须在前三个学年(专科生在前两个学年)内修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须在第七学期(专科生第五学期)第五周前提出补修申请,由院(系)大学生素质拓展中心报学校大学生素质拓展中心审批同意后,继续补修未完成的学分。对于在毕业前规定时间内未修满素拓学分的学生,将无法毕业和获得学士学位。
第七条 各院(系)须在第八学期(专科生第六学期)第10周前打印应届学生成绩并归档。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学术科技与专业技能模块2学分(专科生1学分),文化艺术与体育竞技模块1学分(含专科生),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模块1学分(含专科生),各模块的学分可以互相补充。
第九条 素质拓展学分管理单位应本着严肃、认真、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学生的素质拓展学分进行记录、审批和登记,对不负责任、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人员,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十条 各院(系)应根据院(系)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院(系)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包含以下附件:
(一)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学术科技与专业技能活动学分评分细则
(二)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文化艺术与体育竞技活动学分评分细则
(三)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学分评分细则
(四)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证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大学生素质教育工作委员会进行修订,并负责对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未尽事宜进行界定;由学校授权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中心进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从2012级全日制学生开始实施。原《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实施办法(试行)》(广石化院〔2010〕18号)同时作废。